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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偷」一下下,不算偷?

故事是這樣的:

某個週末的早晨,大雄正在餐桌上邊吃早餐邊認真的玩著手機,突然聽到媽媽在廚房裡喊道:「大雄阿,你去菜市場幫我買點東西好不好?」大雄本想推託,但想到這是一個可以趁機溜出去的好機會,就開心地回答道:「好阿!」

大雄媽媽很驚訝大雄竟然這麼乖,便獅子大開口說:「那幫我簡單買個一斤三層肉、兩條魚、一把小白菜、一顆高麗菜、二把蔥就好了。另外還要一顆西瓜,就這樣啦~!阿……人勒~?」

原來大雄已經騎著腳踏車出門了,至於大雄到底有沒有把清單記下來,也不得而知

過沒多久,大雄騎著腳踏車到了菜市場,把車停好後,心想:「我這輛爛車誰會想要?」所以也懶得上鎖,就直接走進菜市場。半小時後,只見大雄手上拿著56個沈重的塑膠袋,腋下分別夾著兩把大蔥,頭上頂著西瓜,緩緩地從市場走出來,走到停車的位置時赫然發現,腳踏車竟然不見了!

大雄無奈的想:「天阿!我難得要作一次乖小孩,居然會遇到這種倒霉事,要是讓我抓到,我絕對把我腋下的兩把蔥塞進他的鼻孔裡!」

就在這時,只見一位阿伯騎著「自己的腳踏車」從馬路對面過來,大雄立刻衝了過去,攔住阿伯問道:「阿伯,這車是你的嗎?」

阿伯隨意地回答道:「不是阿,我剛好要去旁邊買個飲料,看到這輛車沒鎖,就想說借騎一下

阿伯還沒講完,生氣的大雄實在是受不了,怒道:「這是我的車耶!你怎麼可以偷我的車!我要叫警察,我要告你偷竊!」

大家覺得阿伯有罪嗎?

 

溼腳貓神回:

故事中大雄所遭遇的情形,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時有所聞,但阿伯這種行為到底算不算竊盜呢?

其實要成立竊盜罪,必須拿東西的人有「把東西據為己有」的意思,如果只是單純拿一下、用一下,基本上並不會成立竊盜罪。在這個故事中,阿伯只是想要「騎一下」,並沒有要把大雄的腳踏車據為己有,而且阿伯真的有把腳踏車騎回菜市場,在這樣的情形下,阿伯並不會成立竊盜罪。

但是,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,偷騎別人腳踏車是不對的,阿伯還是必須支付大雄使用腳踏車的費用及因此所受的損失,並非全無責任。

所以千萬不要因一時的方便,而造成他人的麻煩。

 

溼腳貓小提醒:

這樣的情形雖然很常見,但行為人到底是用什麼樣的動機去做這件事,還是以法院最後判斷的為準,並不是一句「我只是借用」,就可以拖免所有的法律責任。所以還是要提醒大家,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小便宜,而背上前科喔!

 

機智貓找法條:

這規定在刑法第320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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